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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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10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一定要进行招标: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一定要进行招标: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建设的,选择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单位时应当招标。

  第十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

  (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做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关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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