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规划。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负责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及洗车场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管理,负责城镇生活垃圾设施运营管理,指导县(区)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管理。负责城镇环卫设施运营管理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和管理使用。
(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的运营管理,指导各县(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广场、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燃气经营、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停止供水、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负责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
(七)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水、节约用水、照明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维护、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划和责任制度,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在《钦州市城市总体设计(2012-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具体行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负责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的协调工作。
(十)指导、检查市辖各县(区)(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除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1. 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监管衔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2. 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3. 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行政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监管衔接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工程建设、工程规划与建筑业方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城镇环卫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城市环卫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环卫设备的采购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工作。
4. 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公安交通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发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核检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5. 与市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水利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城市水务监管衔接机制。市水利局发现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市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逾期不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等行为,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6.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市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再承担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政管理科、公用事业管理科、园林绿化管理科、市容环卫管理科、执法监督科、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钦州市园林管理处、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钦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照明管理处、钦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处。